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三)

(三) 第二十条修改为:“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章送审稿正文及电子文本;

“(二)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及电子文本;

“(三)规章修改稿的新旧条文对照表,逐条的修改理由及依据;

“(四)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及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表;

“(五)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形成的评估报告;

“(六)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如总局负责同志的批示、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调研报告、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报告、听证会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