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八、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八、 八、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 规章名称修改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二) 第一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 (三) 第二条至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 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 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六) 第五条中的“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 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企业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变更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 (九) 第十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完成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引用法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