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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3. 八、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4. (三) 第二条至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八、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三) 第二条至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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