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四)

(四)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