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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3. 六、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4. (四)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所”。

六、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四)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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