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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