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六、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六、 六、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 规章名称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二) 第一条中的“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三) 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 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六) 第十一条中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修改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 (七)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修改为“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八)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修改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修改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修改为“作出移出决定”。 (十) 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 删去第二十三条。 引用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