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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三、

三、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四款中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修… (三) 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 删除第二十八条。 (五)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六) 删除第三十九条。 (七) 删除第四十条。

引用法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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