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一)

(一) 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