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五)

(五)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