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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说明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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