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