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