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