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