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