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