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发布机关
应急管理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