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发布机关 应急管理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