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