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