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