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1本正本,4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