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