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