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