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的;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的;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