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认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申请和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认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申请和不受理申请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