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2013年) (二十七)

(二十七) 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按新《标准》执行。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