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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2013年) 5.

5. 如实行资质电子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

四、 过渡期有关规定

(二十五) 自新《标准》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 (二十六) 各地区、各部门按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7… (二十七) 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按新《标准》执行。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 (二十八) 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 (二十九) 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须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标准》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3.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4.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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