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2013年) 5. 如实行资质电子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 四、 过渡期有关规定 (二十八)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2013年) (二十八) 5. 如实行资质电子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 四、 过渡期有关规定 (二十八) 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十七) 目录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