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