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