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