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