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