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