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招标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或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管理部门不定期地指定监督员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员应当出示招标管理部门签署附件四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并有权参加指定监督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派出合适人员担任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监督员。 第二十九条 监督员对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内容与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项目单位的监督,并向项目单位提供附件五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经项目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对署名投诉,经核实后,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不定期地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对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年审。资质年审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