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招标监督 第三十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招标监督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项目单位的监督,并向项目单位提供附件五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经项目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