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