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