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