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在认定前款第(五)项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