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根据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因素,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不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