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陈述其行为合理性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