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