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