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