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下列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1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