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