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