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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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