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