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